(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48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计取25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超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