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代福与被告孙登平、孙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其现需要重新调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 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