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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州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禹贵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张鹏。委托代理人朱永华,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贵洋。原告张鹏诉被告禹贵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鹏的委托代理人朱永华,被告禹贵洋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鹏诉称,2012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1月20归还,但借款届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0元。被告禹贵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1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张鹏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应允,遂向被告出借现金15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书立借条一份,载明:借款借据,兹向张鹏借款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正,小写150000元,定于2013年1月20日前归还,逾期每天收取借款金额1﹪的违约金。此据。借款人:禹贵洋。该笔借款届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表示愿将借据中的违约金约定内容变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禹贵洋书立的借款借据、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在案佐证,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禹贵洋向原告张鹏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书立的借据为凭,其借款内容约定清楚,双方建立的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拒不���还债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禹贵洋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禹贵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鹏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从2013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率的比率向原告张鹏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禹贵洋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禹贵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尚杰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林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明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