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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与被告孙绍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孙绍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负责人高晨晖,职务行长。地址涉县涉城镇振兴路324号。被告孙绍瑞,男,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与被告孙绍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