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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江苏希尔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希尔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477号原告江苏希尔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鄂洪章,总经理。被告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希尔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希尔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6元,减半收取88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祥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雨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