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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知初字第289、29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童东升与宁波锦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东升;宁波锦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289、290、292号原告:童东升,系宁波百雷仕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红磊,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发国,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锦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黄坛镇大洋山村。法定代表人:杨志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东升与被告宁波锦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中,原告童东升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各4300元,各减半收取2150元,证据保全费各1520元,合计各3670元,由原告童东升负担。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人民陪审员  薛春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