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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张夫贵与胡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夫贵,胡德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夫贵,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戴启,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德全,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张夫贵因与被上诉人胡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夫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启、被上诉人胡德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