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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鲍建芳与周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芳,周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87号原告:鲍建芳。被告:周会(曾用名周雪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建芳与被告周会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鲍建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盛耀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