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蔡桂芝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桂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19号罪犯蔡桂芝,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5日作出(2000)淮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桂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淑英经济损失15000元。蔡桂芝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9日作出(2000)皖刑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8月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4年10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蔡桂芝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桂芝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桂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桂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