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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薛某某盗掘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韩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39岁,1974年8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夏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居民。2011年12月5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检诉字(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洪波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岳宵、王保庆、续占元、吴水才、黄勇、梁栋生、梁小辉、解荣军、王梁(以上九人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携带探杆、铁锨等工具于2006年8月25日、29日先后两次窜至韩城市梁代村古墓保护区,采取内外勾结的手段,趁巡逻人员巡夜空挡之际,对2006M537号古墓葬进行盗掘,后未盗得文物。另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于2011年12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岳宵、王保庆、续占元、吴水才、黄勇、梁栋生、梁小辉、解荣军、王梁供述可证,有国发(2006)19号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证明、徐江峰书写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供证可基本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同案犯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韩城市梁代村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盗掘古墓葬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盗掘古墓葬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对其应依法惩处,鉴于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尚好,且未盗得文物,故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薛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建彤代理审判员  孙娟娜代理审判员  张延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