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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11-18

案件名称

李中甫与李贞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中甫;李贞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李中甫,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贞云,女,汉族,63岁,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甫诉被告李贞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原告李中甫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中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中甫负担。审判员  刘琳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