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11-18
案件名称
李中甫与李贞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中甫;李贞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李中甫,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贞云,女,汉族,63岁,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甫诉被告李贞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原告李中甫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中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中甫负担。审判员 刘琳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