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荔法民一特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邵燕霞与邵勤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燕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特字第37号申请人:邵燕霞。申请人邵燕霞要求宣告邵勤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邵燕霞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邵勤峰是申请人的哥哥,2004年11月期间,邵勤峰离家外出后一直无法联系,家人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由于邵勤峰至今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邵勤峰失踪,邵勤峰的财产交由申请人代管。经查:邵勤峰,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花县,原住广州市荔湾区土芳巷14号101房,系申请人的哥哥。邵勤峰于2004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仍与家人失去联系,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均没有其消息。本院在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3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寻找邵勤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邵勤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邵勤峰下落不明多年,其家人多方寻找后也杳无音讯。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现公告期限已届满,邵勤峰仍然下落不明,据此,本院依法确认邵勤峰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宣告邵勤峰为失踪人。2、指定邵燕霞为失踪人邵勤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