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廖承雷与王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承雷,王建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33号原告:廖承雷,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戴少华,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富,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廖承雷诉被告王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建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约定管辖,而被告王建富住在芜湖市镜湖区,故应当由被告王建富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建富户籍地虽为芜湖市新芜区(现为镜湖区),但是被告王建富现居住地为芜湖市鸠江区,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被告王建富的经常居住地应为芜湖市鸠江区,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廖承雷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王建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建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