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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执字第0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培莲与商州区萤石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培莲,李进,李鹤,商洛市商州区萤石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356-2号申请执行人赵培莲。申请执行人李进,女,赵培莲之女。申请执行人李鹤,男,赵培莲之子。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萤石矿(以下简称萤石矿).法定代表人党经纶,矿长。李新朝与萤石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萤石矿给付李新潮4886.6元,并负担10元的诉讼费。判决生效后,李新潮于2013年2月去世,后李新朝之妻赵培莲、之女李进、之子李鹤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萤石矿法定代表人党经纶交来4896.6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丹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小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