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韩刑初字第0018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25岁,1988年4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村民。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检诉字(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杨某乘出租车窜至108国道韩城市西庄镇东王路口附近,拦挡一辆山西牌照的半挂车,以车经过时碾起石子溅到其身为由,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得山西车主陈永生现金5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永生陈述、证人梁可军、刘辉证言可证,有案件来源、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提取及检测报告、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供证可基本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应依法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系初犯,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海琴代理审判员 孙娟娜代理审判员 张延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