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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汤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4日由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汤阴县宜沟镇新华街周甲家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周乙发生打架,黄某某用拳头将周乙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损伤属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汤阴县宜沟镇新华街周甲家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周乙发生打架,黄某某用拳头将周乙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周乙外伤性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乙经济损失23000元,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到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投案。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双方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周乙受伤照片、撤诉书、收款证明。2、汤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周乙外伤性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3、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证明:黄某某经网上比对,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4、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投案证明:2013年4月11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到我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5、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6、证人周甲的证言:我与李某在爵士台球厅发生争吵,我用台球杆打了他一下,他也要打我,被人拦开。我估计李某要找人找事,就和陈某某、韩某、吴某开车一块儿去我家,在我家街门口有很多人,我们下车到院子里,看见李某、李杰、黄某某等人在我家院子里,我朋友周乙也在院子里,有人在打周乙,但我没看清谁,还发现院子里一辆电动车被弄坏,窗户玻璃也被弄坏了。我急了去厨房拿菜刀,被我父亲拦住,接着对方李某、黄某某、李杰和我这一方的韩某、吴某互相打起来,被我家人拦开。7、证人周某某、李某、冯某某的证言:我们看见双方在打架过程中,黄某某将周乙的脸部打伤。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3年2月12日下午3点钟,郝某某领着他的同学周乙到我门诊上,我见周乙左眼肿着,给他用生理盐水冲了冲,开了点消炎药,然后让他去医院治疗。9、被害人周乙的陈述:2013年2月12日下午2点钟,我去周甲家玩,在周甲家门口黄某某和两个男子拦住我,我用手去推黄某某,他就用拳头照我的脸上打了一拳,跺了我腿上一脚,接着有人把他们三人拦住。当时我的鼻子流血了,左眼疼的很,后我同学开着车把我带到翻身街的诊所看了看,医生说我伤的严重,让我去医院看看,之后我父亲就报警了。10、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那天下午2点钟,在周甲家门口,李杰给我说李某在台球厅被打了,我就问李某怎么回事儿?他说被周甲打了。正说着来了两辆轿车,下来十来个人,双方见面就吵起来了,接着就互相推拽,我拽着周乙用拳头朝他脸上打了一拳,还踢了他两脚,我见他的鼻子流血了。被我父母拦开后,和周乙一起来的人领着他去看病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秀荣审 判 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运士博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