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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台州吉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浙江顺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顺丰装饰有限公司,台州吉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顺丰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进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吉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辉。上诉人浙江顺丰装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3)台路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产品买卖合同》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拘束力;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永嘉县,由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案件的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产品买卖合同》第七条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供方即被上诉人方),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现被上诉人依约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