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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孔丽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丽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20号罪犯孔丽娜,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辽宁省抚顺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禹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丽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孔丽娜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蚌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孔丽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孔丽娜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丽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丽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杜法超审 判 员  赵耀代理审判员  仰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