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尹汉菊与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汉菊,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曾庆春,戈小新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06号原告尹汉菊,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远岗,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双庆,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游友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灿,男,汉族,区医院职工。特别授权。第三人曾庆春,个体工商户。第三人戈小新,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兴,男,汉族,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汉菊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曾庆春、戈小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熊文才审 判 员 周高潮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