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刘某某,女,居民。被告陈某某,男,居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智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05年上半年原、被告通过上网聊天而相识,2006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7月23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8日生育一子名陈某。婚后因彼此性格差异,常为家务琐事吵闹,`被告每次还大打出手,致原告身上伤痕累累。现原告已不堪忍受,并对夫妻关系彻底死心,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向本院出具文字答辩和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而相识,2006年7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7月23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8日生育一子名陈某。由于彼此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常为家务琐事争吵,2013年8月原告因家务琐事吵闹后独自离家出走,不久便到本院提出离婚请求。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递交的婚姻登记材料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主自愿的,婚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生育了小孩,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为家务琐事吵闹,但只要彼此多一些理解和关爱,相互沟通思想,对家庭和孩子多尽一份责任与义务,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因此,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某要求与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智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扬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