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付仁山与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付某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吕课,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会计。被告人付某,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2月21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姚卫晶,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荣,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付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栋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吕课、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姚卫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付某、于亮注册成立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付某为诉讼代表人、实际负责人。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郑爱民(已判刑)、柴某、张某、赵某(均另案处理)以支付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办费的方式,由被告人付某先后为上述四人注册成立了徐州老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江苏上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徐州金麒骏钢结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徐州市金祥运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共虚报注册资本2100万元。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吕课、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刘某、柴某、张某、赵某、柳某、管某等人的证言;同案参与人郑爱民的供述;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查询单、会计日记账、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江苏上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金麒骏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州市金祥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付某在帮助他人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系单位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付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付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支持,且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公安人员从营业场所传唤到案,对此被告人供述笔录中也予以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徐州市信正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付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