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曲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立朝与张五家、张俊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朝,张五家,张俊考,张征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曲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朝,农民。被执行人张五家,农民。被执行人张俊考,成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征肖,成人,农民。本院依据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1999)曲经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0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五家、张俊考、张征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五家、张俊考已履行部分义务,张征肖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征肖存款9612.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