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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曲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立朝与张五家、张俊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朝,张五家,张俊考,张征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曲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朝,农民。被执行人张五家,农民。被执行人张俊考,成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征肖,成人,农民。本院依据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1999)曲经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0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五家、张俊考、张征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五家、张俊考已履行部分义务,张征肖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征肖存款9612.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