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78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闫某某,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383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士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