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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宝珍与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珍,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良。委托代理人:骆忠红、王晓华。上诉人王宝珍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宝珍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宝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贾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