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三高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琦富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三高电器有限公司,深圳琦富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三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上沿路*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和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明,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始源,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琦富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楼村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肖文华。委托代理人:崔云,男,1984年3月出生,该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仝胜利,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三高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15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本案双方对法院管辖有约定的情况下,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双方对法院管辖有约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东莞市塘厦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