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常侃奇申请执行朱耀华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朱耀华,男,1932年12月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常侃奇,男,1968年8月生,汉族,农民。朱耀华诉常侃奇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06)礼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耀华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常侃奇偿还其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常侃奇请求分期给付,每年偿还朱耀华借款2000元。现已交执行款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6)礼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