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王占德、余钟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明,王占德,余钟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明,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占德,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钟瑾,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邱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