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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爱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陂前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债权额为人民币13250元,实际债权额为14000元(含费用及利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李某于2014年1月10日前给付人民币2000元;2014年6月30前付5800元;余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陂前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彭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