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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闾成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闾成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赵国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垚瑶。被告闾成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闾成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陶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