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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昆执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维龙与被执行人包头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田瑞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龙,包头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田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昆执字第518-1号申请执行人杨维龙,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田瑞霞,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2011)包昆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维龙与被执行人包头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田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7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瑞霞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瑞霞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