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13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曾戍癸、姜虹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曾戍癸,姜虹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37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17号工行大厦。负责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黎晖、钟江海(实习),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戍癸,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姜虹剑,女,1972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曾戍癸、姜虹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