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张加忠与马成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忠,马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784号申请执行人:张加忠,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成虎,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张加忠申请执行马成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16日做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成虎在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马成虎在银行的存款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