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新爱与苏小燕、扬州、杨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爱,苏小燕,杨州,杨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李新爱。被告苏小燕。被告杨州。被告杨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爱诉被告苏小燕、杨州、杨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新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连同代理审判员 惠 强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候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