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秀兰诉李国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吉丰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王秀兰,女,192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人王秀兰申请宣告李国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秀兰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妻子,被申请人李国军于199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渺无音讯,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李国军死亡。经查,李国军,男,汉族,1932年8月26日出生,原住吉林市丰满区,与申请人王秀兰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现有吉林市丰满区石井街道冰箱社区居民委员会、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石井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李国军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1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国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公告期满,李国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国军于1991年离家出走,经过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现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已出具李国军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李国军的公告期间已经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国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大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籍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