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卫群贪污罪,李卫群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卫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286号罪犯李卫群,干部。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益法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卫群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5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李卫群在执行期间,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做到了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内劳动,劳动中认真负责,并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因参加歌咏比赛获奖励分0.5分,2013年因教育投稿获奖励分0.6分,2013年6S卫生获奖励分0.5分,2013年因值班履责获奖励分2分。考核截至2013年8月底,已获记奖励分64.6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李卫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卫群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卫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云良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