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103号罪犯刘某,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7日以(2006)朝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刘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我院于2011年11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