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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周帅与张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帅,张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941号原告周帅,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被告张巧,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帅与被告张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帅负担。代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