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景桂峰与赵永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桂峰,赵永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394号原告景桂峰,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赵永聪,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桂峰诉被告赵永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桂峰撤回对被告赵永聪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