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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民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诉王立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王立华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民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4号。负责人:李万全,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华,(系香河县华瑞家具厂业主)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河北省香河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立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3)香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一审法院的裁定故意混淆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性质,严重违反了法律对于案件管辖的明确规定。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因上诉人是用被上诉人盖有公章空白纸张所书写,双方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该约定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证据证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河北省香河县。故,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