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调确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谢年辉与黄建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3)雨调确字第41号申请人谢年辉,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启明,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黄建辉,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晓芝,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谢年辉、黄建辉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谢年辉与申请人黄建辉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1月7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黄建辉向申请人谢年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费人民币共计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包括已支付的4万元医疗费。二、支付方式:1、黄建辉已支付谢年辉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人民币40000元;2、2013年11月7日黄建辉支付谢年辉人民币110000元;4、余款30000元于2014年1月25日前支付完毕。三、其他无争议;四、本协议系申请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易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