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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终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开慧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慧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终字第01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柱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光明,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美玲,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开慧玲,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开慧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判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开慧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开慧玲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慧玲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庆市中德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热烈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金 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