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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杜援建与杨卫放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援建,杨卫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210-1号申请执行人杜援建,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卫放,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援建与被执行人杨卫放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卫放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援建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20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杨卫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848.30元。银行存款被扣划后,被执行人杨卫放向本院递交证据证明其已将本案案款60000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杜援建核实,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6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向其支付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0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欠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经核算,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0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欠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0811元,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已将该笔款项退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扣除本院执行费962元后已退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此亦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0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