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翔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马月才、吕连课与严红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月才,吕连课,严红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马月才,男,生于1949年7月28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吕连课,女,生于1950年5月27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马月才之妻。被执行人严红让,男,生于1970年3月16日,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农民。马月才、吕连课与严红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月才、吕连课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红让赔偿其损失50606.84元,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严红让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