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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2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周夏芳与李军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265-3号申请执行人周夏芳。被行人李军芳。申请执行人周夏芳与被执行人李军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夏芳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38元,诉讼费50元,共计8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军芳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夏芳现金600元,剩余的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屈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