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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行字第5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江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行字第596-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吴江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莆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莆劳仲案(2013)0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江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人民币二十七万五千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6月3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莆田妈祖城给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人民币二十万九千零二十五元。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在本辖区内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莆劳仲案(2013)0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煌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高如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柳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