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灌杨商初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韩涛涛与刘素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涛涛,刘素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杨商初字第0134号原告韩涛涛,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守胜。被告刘素成(曾用名刘树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涛涛诉被告刘素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万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涛涛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涛涛撤回对被告刘素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加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