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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黄*,男,汉族,1930年8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黄岩,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兴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女,回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区丽容,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93元,减半收取4496.5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7616.5元,由原告黄*承担。审 判 长  邹志刚审 判 员  严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晓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玲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