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2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邹久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邹久保
案由
非法经营;抢劫;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赌博;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1186号罪犯邹久保,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九月八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久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犯非法经营罪、犯抢劫罪、犯寻衅滋事罪、犯妨害公务罪、犯赌博罪、犯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08)云高刑终字第15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邹久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邹久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二次,被评为二O一二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邹久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久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