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杨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杨保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生于1961年5月1日,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居民。被执行人杨保学,男,生于1958年12月9日,汉族,住凤翔县范家寨镇,农民。周建军与杨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建军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保学归还其借款4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保学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