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徐斐与北京赢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斐,北京赢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徐斐,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凤素,北京华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赢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145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常清,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小蓉,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原告徐斐与被告北京赢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赢璟网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斐之委托代理人田凤素与赢璟网络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常清、胡小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徐斐诉称:本人于2011年10月24日入职被告赢璟网络公司,职务技术副总,月工资40000元。2012年12月29日,本人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未依法发放工资及相关补偿金,故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2月工资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带薪年假工资9195.4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20000元,以上共计129195.4元;5、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赢璟网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徐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由于徐斐在工作期间存在重大失误,双方在2012年12月29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第二条明确约定徐斐与公司的工资及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经审理查明:徐斐于2011年10月24日入职赢璟网络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23日,任职技术总经理岗位,每月10日以银行打卡形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其工资标准为40000元/月,2012年12月29日徐斐与赢璟网络公司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1、自2012年12月29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保密、竞业限制等法定仍有效存续的相关条款除外。2、乙方工资及所有与甲方的债权、债务结算截止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全部结清。……8、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该协议书未提及年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事宜。2013年1月,赢璟网络公司未支付徐斐2012年12月工资,双方产生争议。本次诉讼前,2013年1月22日徐斐以赢璟网络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诉,要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12月工资4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5天的带薪年假工资9195.4元;3、支付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12月29日解除合同补偿金60000元。”2013年5月10日,区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仲字(2013)第60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徐斐的仲裁请求。”徐斐对裁决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笔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京石劳仲字(2013)第606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徐斐于2012年12月29日与赢璟网络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虽然列明“乙方工资及所有与甲方的债权、债务结算截止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全部结清。”但双方并未就工资的结算有明确的约定或凭据,按照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惯例,12月工资应当于次年1月10日给付,但用人单位并未支付徐斐12月工资。基于徐斐在2012年12月29日前为赢璟网络公司提供了劳动,赢璟网络公司理应支付2012年12月29日前徐斐工资,赢璟网络公司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免除己方给付工资的义务,违背法律规定,该部分条款无效,基于此,本院支持徐斐支付2012年12月工资的请求,数额以实际工作天数为准。徐斐要求支付2012年5天的带薪年假工资、支付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12月29日解除合同补偿金的请求,鉴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未约定,本院视为徐斐放弃该部分权利,故相关请求不予支持。徐斐诉请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赢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斐2012年12月工资人民币三万六千七百八十一元六角;二、驳回徐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赢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曲东民人民陪审员 牛淑珍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向明 更多数据: